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独立性。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存在。首先,背对背证的条款是独立于原证的。即使背对背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与原证一致,中间商也可以通过修改条款来达到隐藏供货商信息的目的,比如背对背子证将母证的交货条件由CIF改为EXW,由中间商自行安排装船,取得提单发货人抬头,则进口方就无从得知实际的供货商。因此,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供需双方直接接触而损害其利益,一般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其次,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原证开证行责任。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第二,单据和条款修改相对灵活。背对背信用证不仅可以改变诸如单价、总价、装运期及有效期等项目,还可以根据中间商的需要改变其他项目。除了上文提到的修改交货条件以外,还可以修改付款期限,通过境内外付款期限的调整,拉长实际付款期限。此外,当供货人接受的付款币种与进口商的付款币种不匹配时,中间商也可以通过改变背对背信用证币种来衔接。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背对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中间商,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来保证佣金或差价;二是实际供求双方之间交易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改变某些条件才能达成的交易;三是关联公司间的贸易,通常是境内公司通过境外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以达到将境内融资转移到境外以及将利润留存境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