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盘
即从 B2B、Google、Facebook、展会、老客户等途径得到的询盘,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也可称之为询价。
报价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最先的步骤是产品报价。报价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常用的报价有:FOB 船上交货、CNF 成本加运费、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签订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没有固定的形式。一般有正式的合同书,也有确认书、协议书、备忘录、定单、委托订购单等等。除非一方声明“以签约为准”,以上的这些都可以认为是合同。
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L/C)、电汇(T/T)和直接付款。信用证付款方式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文件。
TT 付款方式TT 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直接付款方式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备货
备货实际上就是采购货物或下定单到工厂生产货物,在备好货后要经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否则无法报关出口。备货须按照合同来进行。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要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为了确保质量和交货没有问题,一般来说外贸公司会派专门的人员(如:跟单、QC)去工厂追踪生产,检验货物。也有老外指派的专门验货的机构(第三方),如 SGS,OMIS,BV 等来验货。在生产结束,货物装箱完毕后,工厂要提供装箱单给外贸公司。
报关
首先要跟海关打交道,这就是报关,获取通行证,包括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税、结关放行等几道手续。货运报关完成后,接下来便是货运了,需租船订仓,把货交给客人。需尽早尽快地与货代公司联系,告知发货要求,了解将要出口货物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同时一定要把工厂的交货时间和船期准时衔接(准时进仓),达到客人规定的交货期,尽早在交货期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向货运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书面定仓(如传真),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工厂在装货完毕,集装箱离开工厂后,需要一份装货通知,上面列明集装箱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将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好集装箱后一定要上封条。
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两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核销
加工贸易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制度,是一个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重点:1. 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2. 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3. 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4. 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 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 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 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 或"包装不良" 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 即成为" 不清洁提单" ,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 不清洁提单". 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 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Insurance Policy )和(Insruance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 大保单" ),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 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和名称, 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 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 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 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 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 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区分不同情况, 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 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包装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和(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普惠制单据 (Generalized Systemof Preferences,G.S.P. )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 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 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涉及到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物品、货物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