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 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 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税率: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的用途是自用还是出租,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征收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等免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