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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人:李亚
纳税人在上年出口并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当在次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收汇或视同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2、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